得了糖尿病,能不能上大学?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8-27 16:18:10    

 

禹天建绘

  本期主持:杨晨光(本报记者)

  访谈嘉宾:苏本利(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内分泌科主任)

  田玲(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王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

  [本期话题]患糖尿病的大学生被取消入学资格

  据报道,山东某高校一名大一学生近日被学校作了“退学”处理,学校给出的理由是:该学生患有Ⅰ型糖尿病,不符合相关规定。据了解,4年前,该学生被查出身患糖尿病,但是他没有被病魔击倒,刻苦学习并考入大学,由于害怕自己的病情会影响高考录取,在填报高考登记审查表“疾病史”一项时,他选择了隐瞒。考入大学后,该学生学习生活一切正常。由于一次偶然事件,学校发现他患有Ⅰ型糖尿病,随即取消了他的入学资格。学校负责人表示,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3年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于“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该学生在高考时弄虚作假,在入学体检表中隐瞒了其糖尿病史,而且Ⅰ型糖尿病为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不同于一般的Ⅱ型糖尿病,属严重的内分泌疾病。此事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反响。记者采访了教育、医学、法律等各方面专家,从不同角度对此事进行深入剖析。

  学生应以正当方式去争取权益而不是隐瞒

  主持人:学校的做法是否合理?患糖尿病的学生能上大学吗?

  田玲:就此事件而言,学校和学生都需要先检讨自己,再去要求对方,经过充分沟通作出彼此都能接受的处理,而不是各执一词。从学生角度讲,在制度有缺陷的情况下,个人需要以正当方式争取权益(如起诉),帮助社会完善和改进制度,而不是以不正当的方式(如隐瞒)去面对有问题的制度。

  苏本利:Ⅰ型糖尿病不应等同于“疾病”,更像某个个体必须避免某种过敏原或需要某种物质的一种特殊的生理状态,只要做到合理饮食、正确进行胰岛素治疗、及时处理其他疾病状态所致的血糖紊乱如发烧等,保持血糖稳定,糖尿病患者就与正常人相同,可以正常生活、学习和就业,其寿命和生活质量甚至可以和常人相同。为保证患有Ⅰ型糖尿病者正常的大学生活、学习,倒是家长应该把孩子的病情如实报告,以便得到学校和同学们的适当照顾,大学应对其提供适当的人文关怀,将其视作正常人。

  王锴:由于案例中的录取工作发生在2007年,因此应当以教育部的《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为依据。另外,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在2003年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虽然《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文件中是讲“可以不予录取”,而并非“必须不予录取”,也就是说,对于这种疾病,学校应根据个案来判断是否录取。而案例中,该生所患疾病对该生的影响并没有达到无法完成学业或学习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同时糖尿病也不具有传染性,对其他学生也没有影响。另外,根据该生所在学校山东某高校2007年的招生章程,该校并未在《指导意见》之外附加额外的体检标准。所以,学校认为该生体检不合格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完善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关键

  主持人:对糖尿病的治疗费用是否很昂贵?如果由学校承担,学校可能会有很大压力,是不是有这方面因素在其中,所以学校对该学生作出“退学”的决定?

  田玲:医疗关系与付费问题是本事件的关键。糖尿病一旦发病是治疗费用没有底线的高消耗疾病,学校经费的确有限,学校也不是慈善机构。如果有成熟的规定,就按规定办事;如果没有,就需要有关部门完善相关规定,促进相关制度的建设。这个问题也反映了我们整个社会医疗保险体制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而且和学校教育相对独立,出现了问题也就相对容易解决。

  王锴:现行的规定是国家对大学生有公费医疗,但公费医疗只针对普通门诊的疾病,对于一些严重的疾病,一旦突发,高校医院又不能见死不救,结果风险就可能转嫁到高校身上,这也许是本案中学校让学生退学的最主要考虑。所以,对该问题的解决,根本上是要完善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制度。为了避免保险公司不愿承保的情形,国家要推动建立正式的、统一的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今年8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国务院已经要求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大学生的医疗保障办法进行专题研究,这一问题有望最终得到解决。

  患重病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应灵活对待

  主持人:患严重疾病的学生,也应当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如果他们有志于学习深造,对这些学生应该怎么处理?

  王锴:患严重疾病的学生如何来接受高等教育,按现有的规定分两种情况对待:第一种情况,如果是入学前就患病,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9条: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进行治疗。第二种情况,如果是入学后,在校期间患病的学生(也包括入学前患病,但该病并未达到不宜在校学习的程度,入学后病情加重的情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3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苏本利:在治疗糖尿病物质基础---胰岛素得到普及以及对糖尿病的认识有了重大进步的当代,大学拒收或让Ⅰ型糖尿病患者退学是难以理解的。国家应该广泛咨询相关专家的建议,每年对规定重新修订,以适应医学和国家经济的进步。同时,也应该制定大学招收患有相关疾病大学生的补助措施以及大学应尽的义务等等,为提高社会对国家有关规定的认识,还应每年在高招前及入学前对此进行宣传。

  田玲:长远讲,这个问题是个有关规定(即制度)完善的问题,是需要学生、学校与教育部门、医疗部门、法律部门协调,需要各部门综合治理与合作的问题。近期讲,没有哪一方绝对地对和错,也没有哪个方法可以使双方都满意。而是需要双方都接受现实和争取现有条件下对彼此最好的结果。法律与制度所规范的是彼此需要遵守的底线,即维护自己的利益的同时不侵犯对方或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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