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患应当被取消入学资格吗?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8-27 16:19:26    

 近日,山东省某高校在新生入学资格审查中,因学生小阳在高考报名档案中隐瞒了糖尿病史,取消了小阳的入学资格。此事引起了社会上广泛的关注。这一个案引起了人们对于高等院校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的广泛思考,也许,通过社会对这一个案的广泛关注,能够推动有关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就具体的个案来讲,作为一个糖尿病患者,在参加高考并且被普通高等院校之后,该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第一,糖尿病并不是一种传染性疾病,高等院校吸收糖尿病患者入学,并不影响其他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第二,糖尿病患者只要合理治疗和控制病情,完全可以顺利完成学业,不会耽误学业;第三,从身体健康的角度上讲,相对于身体健康的人而言,糖尿病患者毕竟属于弱势群体,他们未来的就业、工作和生活都要面临比健康人更多的困难。对于身体有病的患者而言,整个社会更应当体现出以人为本和人文关怀的理念。一个糖尿病患者,是否接受高等教育,可能对他一生的生活产生根本性的影响。我们怎能忍心在糖尿病患者已经背负了沉重的生活压力和精神压力的情况下,再加上一个不能接受高等教育的包袱呢!社会的和谐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和谐,当然包括身体健康的人和患病者的共同和谐。我们不应当在患病者身上增加其疾病以外的人为负担。

  关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属性问题。公民的受教育权的权利属性首先是一种宪法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我国,宪法上的公民权利要具体纳入法律的保障体系,尚需要具体落实到部门法上。就公民的受教育权而言,应当纳入行政法的保障范围,因此,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又属于行政法上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种合法权利。

  关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大学生受教育权既然属于一项公民的宪法权利和应当纳入行政法保护范围的行政法上的公民权利,就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机制。尤其是涉及取消大学生入学资格、开除学籍、取消学位等等涉及大学生切身利益的事宜,应当纳入法律保护机制。目前,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规范高等院校与学生之间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基本行政规章。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机制还仅仅限于“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即行政申诉是目前保护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唯一救济途径。由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受案范围”的制度设计,因此,从立法上分析,大学生受教育权的行政诉讼保护机制尚未建立。正是由于立法上的法律依据的欠缺,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大学生就开除学级、取消入学资格等等问题提起行政诉讼时,多数情况下会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被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予以驳回。当然,在实践中部分地方的人民法院已经突破法律的限制,开始受理类似的行政案件

  为了加强对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司法保护,需要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涉及大学生开除学级、取消入学资格等等问题,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因为,中国目前在校大学生已经达到了2000多万人,是一个人数众多、权利意识教强的社会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保障,应当引起社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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