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本网记者晓风
报道)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落实公
众的知情权,让老百姓来监督政府,
大力推行政务公开,6月14日下午,省
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青
海省民政厅副厅长孙林就全省城乡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运行情况和有关
民政工作行政审批事项向省内媒体做
了全面的介绍。
城市生活最低生活保障运行情况
截至2007年5月底,青海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低收入居民9.09
万户,21.26万人,其中在职职工6380人,离岗职工2003人,在中心下岗职工1397
人,离退休人员1261人,失业人员39973人,学生51893人,“三无人员”4061
人,其他人员105719人。月支出保障资金2165.5万元,保障对象月人均补差102
元,在全国位居第八。2007年初至本月累计支出保障资金1.08亿元。按地区分
布,现执行四条保障线标准,即:西宁市、海西州所辖区县行委执行月人均收入
178元的标准;海南、海北州所辖县执行月人均收入168元的标准;海东地区所辖
各县执行月人均收入163元的标准;果洛、玉树、黄南三州各县执行月人均收入
183元标准。补助方式实行差额救助,“三无对象”享受全额补助。同时,为了改
善城市低保对象中特殊困难人员的生活状况,提高特殊困难家庭的生活水平,
2005年全省实施了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老年人、残疾人、长期卧床病
人、单亲家庭成员等实施月增发10-20元保障金的救助办法。全省核定分类施保救
助对象3.8万人,月增发分类救助金45万余元,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依据,<
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工作操作规程》规定:凡持有本省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
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
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具体程序是:城市贫困居民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社区评审委员
会评审,街道办事处审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在各个环节实行张榜公布,接
受全社会监督。
围绕低保制度建立的其它几项救助制度
2005年我省全面建立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2007年1月起全省开始实施新修订
的《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救助对象为三种类型:一是“三
无人员”;二是低保对象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长期卧床的病人(卧床半年以
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主要包括:盲二级以上、听力三级以上、语言
二级以上、智力中度以上、肌体二级以上、精神二级以上和综合残疾的)。三是低
保对象中的一般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救助方式为门诊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
低保对象中的第一类和第二类的人员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门诊救助,一类人员每
人每月25元,年报销金额控制在300元以内;二类人员每人每月10元,年报销金额
控制在120元。低保对象中,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确诊使用胰岛素的
糖尿病患者每
人每年救助300元;III型以上
高血压患者每人每年救助150元。由定点医院负责提
供药品(仅限于治疗糖尿病和高血压的药品),民政部门按照处方和发票负责结
算。城市低保对象在当地定点医院或县级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在扣除按有
关规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减免部分、单位或医疗保险机构应报销和支付部分、
社会互助资助以及自费药品后,个人负担仍超过一定数额的,按比例给予报销。
报销比例按三类人员的分类分别给予救助,最高为90%。最低为50%,每人每年最
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
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和重视下,2006年制定出台了《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救助方法(试行)》,《办法》规定:享受住房救助的
对象,为连续五年(含五年)以上享受低保待遇的无房户(不包括已租住公房的家
庭),或经房产建设部门鉴定居住危房的。救助方式分两种形式:一是政府统一建
设或购置救助住房,采取实物配租的形式进行救助。二是由政府兴建一定数量的
福利院,集中安置无住房或居住危房的“三无对象家庭”。实物救助住房套内建
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的,每月每户按10元收取租金,超出30平方米以上的,按
当地住房租金中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计租。此项救助制度今年刚刚启动。
2005年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城市低保家庭实施冬季取暖
救助的通知》,通知规定:冬季取暖救助对象是每年9月底在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家庭,重点是“三无对象”家庭。救助标准为:“三无对象”每年每户300
元,其他享受低保家庭每年每户150元。
为保证城市低保家庭子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2005年起我省全面启动了对低
保家庭子女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两免一补”政策,政府实行的“两免一
补”政策,是指免收国家规定科目的教科书费、免收杂费,并对在九年义务阶段
的家庭困难学生学习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根据中央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制度。针对全省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财力有限,贫困面大,需救助人口多
的实际,省民政厅依据低标准,广覆盖,先建章立制,并逐步完善的总体思路,
分步推进,即第一步在年内建立制度,第二步逐步完善规范,最终实现“应保尽
保”的总目标。
农村牧区低保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农村低保标准。西宁市、海东地区650元,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700
元,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750元。根据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
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作适时调整。
2、农村低保补差标准。根据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要求,农村居民低保补助原
则上实行差多少补多少。但考虑到农村居民收入难以精确计算,所以按照“分层
补助、标准有别、突出重点、分类施保”的办法,按不同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线
标准,根据不同的收入情况,分地区分段确定了补差标准。如西宁市、海东地区
分四个段进行补差: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400元的,每人每年补助300元;对年人
均纯收入在400-499元之间的,每人每年补助250元;500-599元之间的补助150
元;600-649元之间的补助50元。环湖地区和青南地区,补差标准也相应分为5个
和6个段。同时对因病、因残、家庭无劳动能力成员、60岁以上老人等特殊困难群
体给予了重点保障,每人每年再增加100元保障金。
3、农村低保资金分担比例。农村低保资金按省和州、县分级负担的原则筹
集。其中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省财政补助所需资金的80%,地方财政承担
20%;海南州、海北州,省财政补助所需资金的85%,地方财政承担15%;玉树州、
果洛州、黄南州,省财政补助所需资金的90%,地方财政承担10%。
4、工作运行机制。农村低保工作实行“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
会参与”的机制。
5、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凡具有我省农牧业户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
当年本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农村牧区居民,均可以家庭为单位,
由个人或村民小组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核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
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以上三个工作过程都要进行公示、公开,三榜公布,
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6、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每年分两次以
现金形式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社会化发放或“一卡通“发放,暂不具备条件
的地区实行乡镇集中发放。
当前农牧区低保工作进展情况
当前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出台后,省政府又专门召开了安
排部署专题会。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把农村低保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
贯彻、落实中央、省委1号文件的重要内容和重点工作来抓,加强领导,精心筹
划,严密组织,狠抓落实,截至目前,全省农村低保对象的第一批保障金已全部
发放完毕。全省核定低保对象72552户229172人,共计发放低保资金3586.3万元。
各个阶段的工作顺利展开,各项制度规范运行,整体工作平稳推进。
有关民政厅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近年来,经过几次认真清理,目前予以
保留的涉及民政厅审批事项共有6项:
1、殡仪馆及经营性公墓的审批。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
令第255号)。工作程序和要求:(1)受理申请;(2)审查材料;(3)审批。承办机
构: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具体岗位负责人:杨全恩。联系电话:
6114705
2、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法律依据:《国务院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67)。工
作程序和要求:(1)受理申请;(2)审查材料;(3)资格认定。承办机构:社会福利
和社会事务处。具体岗位负责人:肖宣。联系电话:6114705
3、与境外合格、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
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69)。工作
程序和要求:(1)受理申请;(2)省民政部门商商务行政部门审核;(3作出决定)。
承办机构: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具体岗位负责人:薛文芝。联系电
话:6114705
4、社会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审批。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审批。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6、基金会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审批。法律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400号)
以上4、5、6项,其工作程序和要求,均可登录青海民间组织网
(www.qhmgj.gov.cn)查询,并自行下载表格填写。承办机构:省民政厅民间组织
管理局。具体岗位负责人:陈正武彭措李小军。联系电话:6104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