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1日起,一批法规、规章
正式施行。在这个属于劳动者的节日
里,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促进残疾人
就业、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障城市
居民用水安全等关涉民生领域的新法
开始施行,具有特别的意义。
用人单位不得在晋职、晋级、报
酬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我国目前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
万人左右。5月1日起施行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
为进一步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
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符合其实际情况的职业培训,不得在晋
职、晋级、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禁止买卖人体器官
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
权益。自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条例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捐献人体器官的公
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
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卫生部:患者可持医院处方到药店买药防止“以药养医”
自5月1日起施行的处方管理办法规定:“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
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
业购药。”
这意味着患者可持处方到价格相对便宜的药店买药;同时,也意味着医院
的收入将会受影响。在可能减少医院收入和保障公众选择权益之间,卫生行政部
门选择了后者。
新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发布标准:广告严重违法药品将被停售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总局重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
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自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
传的,撤销广告所涉及的药品品种的所有广告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药品广
告批准文号申请;将药品广告与产品挂钩,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范围、绝对化
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将对其产品实行强制控制措
施,暂停该产品的销售,并责令其消除影响。
修订后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
人员的名义、形象,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宣传;不得涉及公共信息、公
共事件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
目、栏目发布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与医疗机构有关的医疗服务内容。
新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展会上现货卖药属于违法行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施
行,1999年8月1日施行的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明确规定:药品
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
货销售药品。消费者在上述展会发现有人现货销售药品,可向药品监管部门举
报。
商务部新规要求市场建立保障食品安全五大管理制度
商务部制定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
市场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五大管理制度,达到食品在流通环节的可追溯,从而保
障食品安全。
具体包括: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
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
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
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2年,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索证索
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
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购销台账制度——
—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
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不合格食品退市制
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
录在案,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
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建设部新修订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城
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根据规定,城市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确需停止供水的,
应当报经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
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采
取应急措施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乘坐民航班机不得随身携带酒类物品
根据民航总局发布的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自5月
1日起,我国旅客携带液态物品乘机将受到严格限制。
根据公告,乘坐中国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每次可随身携带总量不超过1
升的液态物品(不含酒类),超出部分必须交运。液态物品须开瓶检查确认无疑
后,方可携带。公告还规定,在中国境内乘坐民航班机,酒类物品不得随身携
带,但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酒类物品的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但有婴
儿随行的旅客携带液态乳制品,
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
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携带。